
公告日期:2015-12-25
关于无锡市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
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无锡市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
无锡市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
反馈意见回复与主办券商内核/质控部门编制反馈督查报告(模板见
附件一),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公司特殊问题
1.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是否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
相关要求履行核查与披露子公司相关情况,作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1.2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是否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
相关要求履行核查公司及子公司的环保情况,作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无实际控制人。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
明确意见:(1)要求根据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结合股东参与公司管理
情况,依法、合理说明不存在能控制人的依据,并明确其依据是否充
分、合法。 (2)要求公司系统梳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3)要求公司系统梳理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是否存有同业竞争情况。
1.4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中,有重合情形。请公司补充说明:
(1)公司前五大客户重合的原因,前五大客户订单获得的方式;(2)
公司目前产品的销售方式和渠道;(3)公司针对前五大客户重合所采
取的措施;(4)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前五
大客户的关系。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以下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对前五大客户是否存有依赖;(2)公司、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前五大客户是否存有关联关
系,订单获得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1.5公司期末应收票据余额5,333,466.83元。(1)请公司分别
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有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及其发生原因、总额、
明细、解付情况及未解付金额;(2)如未解付,请公司说明未解付的
原因及依据,并对未解付票据金额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
(3)请公司说明对于该等票据融资行为的规范措施及规范的有效性;
(4)请公司分析采用该等票据融资与采用其他合法融资方式的融资
成本的差异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若不采用该等票据融资方
式,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5)请主办券商、申报
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详细核查,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是否符合
“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判断依据;(6)
请公司就上述事项做重大事项提示。
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
2.1公司说明书中的“公司独立性情况”表述错误,请修改。
三、申报文件的相关问题
请公司和中介机构知晓并检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为便于登记,请以“股”为单位列示股份数。
(2)请列表披露可流通股股份数量,检查股份解限售是否准确
无误。
(3)公司所属行业归类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民经济、股转系统
的行业分类分别列示。
(4)两年一期财务指标简表格式是否正确。
(5)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挂牌后股票转让方式;如果
采用做市转让的,请披露做市股份的取得方式、做市商信息。
(6)历次修改的文件均需重新签字盖章并签署最新日期。
(7)请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后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推荐报
告、审计报告(如有)等披露文件上传到指定披露位置,以保证能成
功披露和归档。
(8)申请挂牌公司自申报受理之日起,即纳入信息披露监管。
请知悉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相关的业务规则,对于报告期内、报告
期后、自申报受理至取得挂牌函并首次信息披露的期间发生的重大事
项及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9)请公司及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检查各自的公开披露文
件中是否存在不一致的内容,若有,请在相关文件中说明具体情况。
(10)请公司及中介机构注意反馈回复为公开文件,回复时请斟
酌披露的方式及内容,若存在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请
提交豁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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