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36312 证券简称:集美新材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及《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或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编制信
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由主办券商对其拟披露信息进行事前审查。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信息披露平台,但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定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除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视需要披露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差异化要求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
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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