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36312 证券简称:集美新材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以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担保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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