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6312 证券简称:集美新材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章程经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深圳市集美塑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原深圳市集美塑胶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金源路8—16号1至4层。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可变更公司住
所。
公司住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住所为准。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34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职工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设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优质的产品、优良的信誉、优惠的价格、优秀的服务面向客户。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塑胶板材生产和销售(不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饰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新材料的技术开发;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仓储服务;配送服务。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可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公司的股份,可以是普通股票;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过相关批准(如需),公司也可以发行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普通股票每股面值1元。
第十七条 本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对发行的股票无优先认购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陈秋鹏、黄妙如。原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全体发起人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