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2 17:44:02 股吧网页版
集美新材: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2


公告编号:2026-009

证券代码:836312 证券简称:集美新材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建立和健全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制定《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应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

二、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一)公司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二)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资金需求

公告编号:2026-009

等情况;

(三)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要求和意愿;

(四)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平衡关系。

三、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将采取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二)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本规划中所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系指下述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

2. 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五)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告编号:2026-009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