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证券代码:836312 证券简称:集美新材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要求,拟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措施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停止条件:(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
上述第 1 项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第 1 项的启
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仅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一)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可自愿采取股票回购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且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回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 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3.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5.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但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6.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5 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时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
8. 本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9. 在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情况以及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或不能实施之日起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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