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证券代码:836312 证券简称:集美新材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相
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确保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
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北交所上市规则》、本制度规
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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