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证券代码:836312 证券简称:集美新材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相
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和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第 13 号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年修订)》以及《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
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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