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公告编号:2026-044
证券代码:836312 证券简称:集美新材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相
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6-044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判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交
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北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 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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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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