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11-2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目录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7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8
四、公司的设立......12
五、公司的独立性......14
六、发起人和股东......17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3
八、公司的业务......3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5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45
十一、重大债权债务......56
十二、慧博云通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8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58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9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0
十六、公司税务......63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67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7
十九、结论性意见......68
附件一:公司及子公司的租赁房产......70
附件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知识产权......7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声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在此基础上,本所及本所律师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证言,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挂牌并所制作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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