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6325 证券简称:中检测试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中检集团南方测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2月15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董事
人数的 100%。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检集团南方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检集团南方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
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不含投票代理权)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如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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