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0
公告编号:2020-031
证券代码:836330 证券简称:振兴生态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辽宁振兴生态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承诺管理制度》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辽宁振兴生态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辽宁振兴生态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辽宁振兴生态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承诺的作出
第一条 承诺相关方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就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产权瑕疵、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事宜所作的承诺,应符合本制度的要求。
公告编号:2020-031
第二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
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已作出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不符合本制度第一至三条规定的,承
诺相关方应当在本制度实施之日起 6 个月内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
第二章 承诺的履行及变更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第三方通过收购、股份转让等事项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应由原承诺相关方提前履行完毕或由该第三方作为新的承诺相关方予以承接。该等事项需在相关的交易文件中明确披露。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承诺变更方案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告编号:2020-031
第八条 承诺相关方提出的承诺变更方案或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之申请须经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时,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承诺变更方案或豁免履行承诺之申请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承诺相关方超过本制度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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