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证券代码:836337 证券简称:生兴防治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南京生兴有害生物防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28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明确南京生兴有害生物防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生兴有害生物防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南京生兴有害生物防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一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行为及监事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的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侵占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三)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强制要求;
3、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应当在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 2 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应当在股东大会选举继任监事后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监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离职,应向监事会办妥相关的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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