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3
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
BEIJING ZEYUAN LAW FIRM
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玛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 址 /Add: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酒 仙 桥 路 13 号 零 秒 酒 仙 桥 社 区 二 层 220、 221 室
Rooms 220 and 221, Second floor, LIMO HUB Jiuxianqiao, No.13 Jiuxianqiao
street,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 编 /Zip Code : 100015 电 话 /Tel: ( 010) 8431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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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玛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泽元法意字[2025]第 109-1 号
致:北京亿玛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亿玛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甄宏律师、葛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亿玛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保证及承诺,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
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5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并于2025年1月7日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北京亿玛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知》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说明。《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月22日上午10: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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