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6352 证券简称:绿水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绿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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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绿水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绿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绿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成立,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一名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损害股东、公司、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经决议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讨论。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而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时,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履行职责所需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主席依据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集监事会,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发表监事会有关专项意见等。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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