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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7:15:45 股吧网页版
太格股份: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太格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1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

《内蒙古太格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太格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蓝色火宴科技环保股份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蓝色火宴科技环保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或“蓝色火宴”)的委托,作为蓝色火宴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邓清华所持内蒙古太格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收购人”“太格股份”“公众公司”或“挂牌公司”)股份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出具《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
太格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出具了《关于内蒙古太格广告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需要本所律师核查的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法律相关规定,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收购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收购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法律相关规定,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本次收购交易各方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并保证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本所律师合理、充分的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三)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撑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国家部门、交易各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所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发表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收购人在其为本次收购而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收购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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