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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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内蒙古蓝色火宴科技环保股份公司
收购内蒙古太格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一、《反馈意见》问题 1:关于收购邀约 ......2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内蒙古蓝色火宴科技环保股份公司
收购内蒙古太格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杭州)法意字【2025】第 0009 号
致:内蒙古太格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内蒙古太格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收购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蓝色火宴科技环保股份公司收购内蒙古太格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下发的《关于内蒙古太格广告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需要本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蓝色火宴科技环保股份公司收购内蒙古太格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或已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新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书》中已作释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具有相同含义。
一、《反馈意见》问题 1:关于收购邀约
关于收购邀约。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显示,本次收购不涉及要约收购。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明确披露挂牌公司《公司章程》中是否约定不涉及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请财务顾问、收购人律师、挂牌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收购人根据被收购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 6 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上述《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未强制要求投资者通过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而系由挂牌公司章程对此予以明确。
经本所律师核查,挂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新增“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但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备案、申报等义务,不得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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