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9-07 22:03:21 股吧网页版
立义科技:定向发行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0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立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一年九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 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立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立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立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立义科技”)委托,担任其本次定向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定向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股票定向发行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公司本次定向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定向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主办券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定向发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一)本次定向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 次 发 行 的 主 体 为 立 义 科 技 , 其 现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20007615843544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中山市南头镇穗西村升辉南工业区
月桂路(共增设 2 处经营场所,具体为:1、中山市南头镇金海路南侧河涌边;2、中山市南头镇盈穗路 66 号),法定代表人为杨立义,注册资本为 4,621 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研发、销售:塑料、塑料制品及新材料结构件、五金制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3D 打印、模具制造;塑料五金件喷涂;丝印加工;自有物业租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