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0-2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辅导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和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特光学”、“发行人”、“公司”)签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协议》,华泰联合证券受聘担任蓝特光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为保证辅导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目标,辅导机构特拟定本辅导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并将依本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对蓝特光学进行辅导工作。
一、辅导目标和时间
(一)辅导目标
通过辅导,促进蓝特光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蓝特光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二)辅导时间
辅导期自华泰联合证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后,浙江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登记之日开始计算,至浙江证监局出具监管报告之日结束。具体的辅导时间还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的要求以及蓝特光学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辅导机构及辅导工作人员的组成情况
(一)辅导机构及主要辅导人员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蓝特光学的辅导机构,委派杜长庆、吴学孔、时锐、李伟、
工作,其中时锐为本次华泰联合证券辅导工作小组负责人,协调辅导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辅导人员均具备有关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二)其他辅导人员
蓝特光学已聘用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将在华泰联合证券的协调下参与辅导工作,促使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运作机制,提升辅导效果。
三、辅导对象
蓝特光学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
(一)蓝特光学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主要财务会计人员;
(三)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
(四)浙江证监局及双方认为有必要参加辅导的其他人员。
四、辅导内容
(1)督促蓝特光学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使其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督促蓝特光学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实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的规范运行;增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3)核查蓝特光学在公司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
(4)督促蓝特光学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5)核查蓝特光学是否按规定妥善处置了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的法律权属问题。
(6)督促规范蓝特光学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的关系。
(7)督促蓝特光学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
(8)督促蓝特光学依照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虚假。
(9)督促蓝特光学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并制定可行的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10)针对蓝特光学的具体情况确定书面考试内容,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
(11)对蓝特光学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蓝特光学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五、辅导方式
辅导可采用自学与讨论、集中授课与考试、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中介机构协调会、经验(考察)交流和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
六、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
本次辅导分为三个阶段:
(一)尽职调查阶段
华泰联合证券将对蓝特光学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深入了解,将重点关注蓝特光学公司治理、内部财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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