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6384 证券简称:瑞真精机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瑞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瑞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瑞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障公司、 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无锡瑞真精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为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而刻意选择披露时点,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和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和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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