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6384 证券简称:瑞真精机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瑞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瑞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无锡瑞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 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瑞真 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
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第三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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