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6384 证券简称:瑞真精机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瑞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瑞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瑞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瑞真 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成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九)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作报告;
(四)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或协助其工
作的人员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议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议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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