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6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当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以及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 2023 年 5 月 16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授权委托书、股东代表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共 8 人,所代表的股份数为92,40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 决 情 况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赞成(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关于<2022 年度审 92,408,000 0 0 通过
计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92,408,000 0 0 通过
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 92,408,000 0 0 通过
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 通过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 92,408,00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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