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作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新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协议》的约定,对海泰新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辅导工作。国泰
君安已经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递交了辅
导备案登记材料。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辅导工作已取得了良好效果,达到计划的目标要求。现将具体事项汇报如下:
一、辅导过程概述
(一)辅导协议的签订
国泰君安与海泰新光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签订了《辅导协议》,海泰新光
聘请国泰君安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机构,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重要内容;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的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辅导备案情况
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国泰君安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向青岛证监局报
送了辅导备案材料。经青岛证监局确认,海泰新光已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进行
辅导备案登记。
(三)辅导工作小组人员组成情况
辅导工作小组人员原为郁韡君、曹璐、阮俊杰、蒋志豪、韩剑波,为补充辅导团队力量,国泰君安向海泰新光 IPO 项目小组新增派了辅导人员贺南涛先生、郭珂妤女士。新增辅导人员贺南涛先生、郭珂妤女士具备证券从业资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能够胜任海泰新光的上市辅导工作。贺南涛先生、郭珂妤女士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
(三)辅导工作的开展
辅导期内,国泰君安辅导工作小组成员与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海泰新光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辅导授课。同时,国泰君安结合海泰新光的自身情况,通过座谈会、中介机构协调会等方式,对海泰新光接受辅导人员进行了辅导。在整个辅导过程中,海泰新光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保证了整个辅导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二、辅导的主要内容及效果
(一)辅导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辅导的内容主要包括:
1、核查发行人在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督促发行人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3、核查发行人所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的法律权属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督促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促使辅导对象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5、组织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法规知识学习与培训,确信其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6、督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规范运行,帮助发行人完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以及相关制度。
7、与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助发行人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和完善财务会计制度。
8、协助发行人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9、督促发行人规范与控股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10、辅导发行人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规划,并制定可行的募集资金投向以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11、辅导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现金分红规定或者政策要求落实现金分红政策。
(二)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国泰君安辅导工作小组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和《辅导协议》的约定,在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辅导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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