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36437 证券简称:瑞诚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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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3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
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
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的情况及召开时间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第四十九、五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如有)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三)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四)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五条 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的主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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