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浦士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5 月
中国·青岛市香港中路 2 号海航万邦中心 1 号楼 34 层
Tel:(+86 532) 8389 9980/8388 5959 邮编:266071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浦士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见意见(2025)第016号
致:江苏浦士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浦士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江苏浦士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
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以公告的形式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星期四)10 点 30 分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系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7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3,387.71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0.8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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