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36443 证券简称:金盾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1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1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目前已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月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国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
公告编号:2025-024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国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原告与被告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储能配套设备业
务往来,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设备款共计
2,792,863.87 元,此后双方又陆续发生设备业务往来款 37,247.36 元,扣除被告已
付款 1,055,411.77 元,尚 欠余额 1,774,699.46 元。
2、原告与被告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储能配套
设备业务往来,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双方对账确认,上海电气国轩新能
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设备款共计 3,965,154.57 元,此后双方又陆续发
生设备业务往来款 317,560.00 元,扣除被告已付款 766,000.00 元 ,尚欠余额
3,516,714.57 元。
3、被告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被告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所欠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 1,774,699.46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 1,774,699.46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款付清
日为止】
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
公告编号:2025-024
3,516,714.57 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 3,516,714.57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
计算至款付清日为止】。
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目的是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加快了公司资金的回收,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5)沪 0114 民初 32892 号传票》
《民事起诉状》
《受理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