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836451 证券简称:金鼎安全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省金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下发的《民
事判决书(2025)黔 02 民再 22 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省金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长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志鸿煤矿
主要负责人:彭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贵州德佳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德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安徽省金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安全”)于 2017 年 7
月与贵州德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佳矿业”)、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佳投资”)签订了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志鸿煤矿(以下简称“志鸿煤矿”)1074 工作面瓦斯治理工程合同,该工程地点在六盘水市水城县鸡场乡坪地村水城县志鸿煤矿,工程内容为 1074 工作面瓦斯抽放钻探工程。合同
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合同,并按期完成各项工程。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账目进行最终结算为工程款共计为 8,201,415.80 元,被告给予认可。后被告不按时履行合同义务。金鼎安全于 2021 年 12 月依法提请诉讼,申请德佳矿业、德佳投资、志鸿煤矿三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在法院进行了调解工作,德佳投资只愿支付金鼎安全 500 万元账款,金鼎安全拒绝该金额的调解。
金鼎安全坚持诉讼,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取得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
院成功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以下简称“一审”),一审判决((2023)黔 0221 民初 5260 号)驳回金鼎安全的全部诉讼请求。
金鼎安全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以下简称
“二审”),经二审((2024)黔 02 民终 393 号)判决,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
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黔 0221 民初 5260 号”民事判决;德佳矿业于
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金鼎安全 8,201,415.80 元,驳回金鼎安全的 其他诉讼请求。
德佳矿业不服二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申请,2024 年 8月 26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驳回德佳矿业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因德佳矿业无可执行资产,金鼎安全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申请,
申请追加德佳投资、志鸿煤矿与德佳矿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025 年 2 月 17 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依法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作出的“(2024)黔 02 民终 393 号”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第
三项:驳回金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改判追加德佳投资、志鸿煤矿共同与德佳矿业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本案存在明显的公司人格混同现象,即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等,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交易时无法分清与哪个公司进行交易,双方一直都进行合作。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鼎安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9,210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34,605 元,由原告金鼎安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审情况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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