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6451 证券简称:金鼎安全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省金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省金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已经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省金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金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省金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
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和其他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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