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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4 17:32:41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中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1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38 号

关于对中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中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溶科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厂前路 1 号。

代淑梅,时任董事长。

李秋园,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中溶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至 2023 年,中溶科技向唐山鸿隆佳商贸有限公
司、唐山华沃商贸有限公司、唐山三商贸易有限公司多次提供财务资助,其中 2020 年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242,122,365 元,占挂牌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5.09%;2021 年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237,405,100 元,占挂牌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
净资产的 41.81%;2022 年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171,406,663 元,占挂牌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9.67%;2023 年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73,560,000 元,占挂牌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2.62%。针对前述财务资助事项,中溶科技未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披露,后于 2022 年 5 月进行补充审议。
中溶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八十四
条、第九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2021 年 7 月 30 日发布)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五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三十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中溶科技的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代淑梅、时任董事会秘书李秋园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中溶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代淑梅、李秋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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