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1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38 号
关于对中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中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溶科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厂前路 1 号。
代淑梅,时任董事长。
李秋园,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中溶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至 2023 年,中溶科技向唐山鸿隆佳商贸有限公
司、唐山华沃商贸有限公司、唐山三商贸易有限公司多次提供财务资助,其中 2020 年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242,122,365 元,占挂牌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5.09%;2021 年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237,405,100 元,占挂牌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
净资产的 41.81%;2022 年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171,406,663 元,占挂牌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9.67%;2023 年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73,560,000 元,占挂牌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2.62%。针对前述财务资助事项,中溶科技未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披露,后于 2022 年 5 月进行补充审议。
中溶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八十四
条、第九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2021 年 7 月 30 日发布)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五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三十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中溶科技的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代淑梅、时任董事会秘书李秋园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中溶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代淑梅、李秋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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