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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21 18:17:29 股吧网页版
瑞赛克: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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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瑞赛克再生资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瑞赛克再生资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安徽瑞赛克再生资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安徽瑞赛克再生资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出具的意见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4月27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联系人及会议费用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出席会议,该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6 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使用闲置流动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修改<安徽瑞赛克再生资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的议案》。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 3 名(代表 3 名股东),代表股份 5,333.3333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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