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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4 15:34:23 股吧网页版
元延医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延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延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延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

德恒 01G20240399-1 号
致:北京元延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元延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潘铁铸律师、宋俊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元延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见证意见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见证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4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5月22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年4月2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北京元延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公告中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22日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公告所述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或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7,59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2.00%。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程旭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 7,59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额 100.00%;反
对股 0 股;弃权股 0 股。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 7,59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额 100.00%;反
对股 0 股;弃权股 0 股。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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