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6 17:40:20 股吧网页版
元延医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6477 证券简称:元延医药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北京元延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拟
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元延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元延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以担保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后所得追偿权的实现。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可以为具备以下条件的法人提供担保: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三)该法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法律违法行为;

(四)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

(五)被担保债务资金用途符合主合同约定;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具有稳定的经营现金流量且无财务状况明显恶化的情形,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

(七)能够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五条 债务人提请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向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

(二)债务人及反担保人的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三)主债务合同;

(四)债务人及反担保人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原件;

(五)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文本;

(六)反担保属于物保的,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七)债务人、反担保人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

(八)债务人提请公司提供担保、反担保人同意提供反担保的内部决策文件;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债务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六条 公司接受的反担保方式包括: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保证人应当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债务及对外担保合计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连续两年盈利,无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受刑事追诉。

抵押物、质物应当权属明晰,不存在权利瑕疵和权利限制。

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百分之七十;动产抵押率、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百分之五十,股权、债券等权利的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职能管理部门。

公司收到债务提请公司担保的材料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转交公司担保管理部门,由担保管理部门对债务人、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第八条 在有关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担保职能管理部门应当调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就以下事项出具书面报告:

(一)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二)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三)债务人、反担保人是否具备偿债能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