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0
公告编号:2025-002
证券代码:836479 证券简称:泰源环保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4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大连傲视化学有限公司因与我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 02 民终 2735 号民事判决书,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大连傲视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水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纯
公告编号:2025-00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大连傲视化学有限公司(简称“大连傲视”)与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泰源环保”、“公司”)签订了《大连傲视化学有限公司分散染料废水处理工程项目》及《补充合同》、《设备增补合同》等协议,约定由泰源环保承包大连傲视的废水处理工程。泰源环保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废水处理工程
的设备制作、采购、安装调试工作,并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经大连傲视、监理人、
泰源环保等三方验收合格,据此泰源环保要求大连傲视支付工程尾款3,022,836.49 元。
大连傲视却无视验收合格的事实,以泰源环保承建的污水处理工程未达到验收合格的标准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工程款拆除设备并赔偿损失。
2023 年 12 月 6 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大连傲视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大连傲视化学有限公司分散染料废水处理工程项目合同》、《补充合同》、《设备增补合同》;
二、被告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大连傲视化学有限公司合同价款 8,169,3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
3,329,7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2 月 9 日起、以 1,109,9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15 日起、以 2,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26 日起、以 1,320,000 元
为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5 日起、以 9 7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6 日起、以
4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30 日起,均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拆除案涉废水处理设备;
四、被告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傲视化学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65,590,695.98 元;
五、驳回原告大连傲视化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公告编号:2025-002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19143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24143(原告已预交),由被
告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4 月 22 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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