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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光华伟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6514 证券简称:光华伟业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深圳光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审议通过本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光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光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 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 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光华 伟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为了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 10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用途,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条前三款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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