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6514 证券简称:光华伟业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深圳光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审议通过本制度,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光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光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
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华伟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董事均有权提
名委员候选人。委员经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定的不得任职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无法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有);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公司上市后,如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
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审计委员会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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