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证券代码:836523 证券简称:航泰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陕西航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陕西航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陕西航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 “《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 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陕西航泰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 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
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股东会,应当通过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5 日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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