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27
公告编号:2019-061
证券代码:836540 证券简称:法兰智联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深圳市法兰智联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3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9 月 2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超彩油墨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罗忠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康佑发、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法兰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应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沈硕果、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深圳市法兰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1 月期间,向广州市超彩油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采购油墨产品,采购方式为被告向原告电话下订单,原告依约发货,并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2019 年 3 月 26 日,原被告经对账,被告签署了《2018 年 7 月-2019 年 1 月
公告编号:2019-061
总对账表》,被告确认在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1 月期间共向原告采购 140,225.00
元的货物,被告确认:截至 2019 年 3 月 26 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140,225.00
元。原告依约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为 140,225.00 元。被告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向原告出具《延期付款申请(还款计划)》,承诺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付款 1 万,2019 年 5 月 31 日前付款 1 万,2019 年 6 月 30 日前付款 1
万,2019 年 7 月 31 日前付款 2 万,2019 年 8 月 10 日前付款 2 万,2019 年 9 月
30日前付款3万,2019年10月31日前付款3万,2019年11月30日前付款1.0225万。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付款,截止原告提起本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0,225.00 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之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0,225.00 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时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广州市超彩油墨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9 年 10 月 17 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出
具(2019)粤 0112 民初 1117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深圳市法兰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130,225.00 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4 日作出的(2019)粤 0112 民初 11179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公告编号:2019-061
1、被告深圳市法兰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向原告广州市
超彩油墨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 125,225.00 元。其中,被告深圳市法兰智联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30 日前向原告广州市超彩油墨实业有限公司支付
10,000.00 元,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前向原告广州市超彩油墨实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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