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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9-16 17:29:50 股吧网页版
玉洋股份:财达证券关于大连玉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规事项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9-16


财达证券

关于大连玉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在违规事项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财达证券作为大连玉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注:1.公司未对累计金额重大的诉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信息披露违规。涉及风险事项类别为:涉及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存在关联担保,若关联方不能清偿债务,公司作为担保方,将存在担保代偿进而影响财务状况的风险。涉及风险事项类别为: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3.公司关联担保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涉嫌违规担保。涉及风险事项类别为: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一)公司对参股子公司关联担保

2019 年 5 月 5 日,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大连金殿水产有限公司向庄河
汇通村镇银行为期 12 个月的 1600 万元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号为
【2019050510003】)提供单笔贷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合同号为
【10034997213727】),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延续两年。
上述关联担保发生时,公司未及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的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发生时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该行为存在关联担保未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在主办券商督导下,公司就上述关联担保已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经 2019
年 7 月 11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进行了信息披
露。

(二)公司对实际控制人于志洋、王晶波的关联担保及相关涉诉

2014 年 3 月 21 日,于志洋、王晶波向东港市鸿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 21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4 年 3 月 21 日至 2015 年 3 月 20 日,大连欣
弘投资有限公司、大连玉洋水产有限公司(玉洋股份前身)为前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到期日起 2 年。

上述大连玉洋水产有限公司(玉洋股份前身)对实际控制人于志洋、王晶
波的关联担保,经 2014 年 3 月 21 日大连玉洋水产有限公司(玉洋股份前身)
股东会决议通过。

2016 年 7 月 20 日,东港市鸿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人于志洋、
王晶波、保证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玉洋股份签订《协议书》,对前述借款
及保证进行确认,保证期间调整为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止。
上述公司对外担保确认行为经 2016 年 7 月 20 日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但未
经董事会决议。

因于志洋、王晶波未按《协议书》约定还款,2018 年 7 月 26 日,东港市
鸿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被告为于志洋、王晶波、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玉洋股份,经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调
解,并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原告与于志洋、王晶波约定了
还款计划。

2019 年 6 月 10 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玉洋股份、于志洋、王晶波列
入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为 21115688 元。

经核查,2014 年 3 月 21 日、2016 年 7 月 20 日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
保情形,未经董事会决议,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8 年 12 月 13 日涉及重大
诉讼情形,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和涉 嫌违规担保。

(三)公司涉及借贷纠纷重大诉讼

2018 年 1 月 27 日,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新华信托”)申请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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