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16
证券代码:836548 证券简称:玉洋股份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大连玉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存在违规事项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公司存在的违规情况概述
公司未对累计金额重大的诉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关联担保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涉嫌违规担保。具体违规情形如下:
(一)公司对参股子公司关联担保
2019 年 5 月 5 日,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大连金殿水产有限公
司向庄河汇通村镇银行为期 12 个月的 1600 万元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号为【2019050510003】)提供单笔贷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合同号为【10034997213727】),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延续两年。
公司就上述关联担保已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经 2019 年 7 月 11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二)公司对实际控制人于志洋、王晶波的关联担保及相关涉诉
2014 年 3 月 21 日,于志洋、王晶波向东港市鸿远小额贷款有限
责任公司借款 21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4 年 3 月 21 日至 2015 年 3
月 20 日,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大连玉洋水产有限公司(玉洋股
份前身)为前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到期日起 2 年。
上述大连玉洋水产有限公司(玉洋股份前身)对实际控制人于志
洋、王晶波的关联担保,经 2014 年 3 月 21 日大连玉洋水产有限公司
(玉洋股份前身)股东会决议通过。
2016 年 7 月 20 日,东港市鸿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人
于志洋、王晶波、保证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玉洋股份签订《协议书》,对前述借款及保证进行确认,保证期间调整为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止。
上述公司对外担保确认行为经 2016 年 7 月 20 日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但未经董事会决议。
因于志洋、王晶波未按《协议书》约定还款,2018 年 7 月 26 日,
东港市鸿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被告为于志洋、王晶波、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玉洋股份,经辽宁
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并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出具民事调解
书,原告与于志洋、王晶波约定了还款计划。
2019 年 6 月 10 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玉洋股份、于志洋、
王晶波列入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为 21115688 元。
2014 年 3 月 21 日、2016 年 7 月 20 日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
保情形,未经董事会决议,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8 年 12 月 13 日
涉及重大诉讼情形,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
上述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和涉嫌违规担保。
(三)公司涉及借贷纠纷重大诉讼
2018 年 1 月 27 日,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新华信托”)申请贷款 800 万元,贷款期限 12 个月,由实际控制人于志洋、王晶波、子公司大连明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于志洋以个人持有的玉洋股份 800 万股流通股提供质押担保。
2019 年 5 月 28 日,新华信托将其对玉洋股份的债权转让给重庆
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通盛小贷”),并通知
了玉洋股份。2019 年 5 月 28 日,通盛小贷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提请诉讼。
2019 年 7 月 5 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渝 0108
民初 15194 号《民事调解书》,原告通盛小贷与被告玉洋股份约定还款期限,于志洋、王晶波、大连明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 年 7 月 16 日,经通盛小贷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将
玉洋股份等列入被执行人信息,涉及执行标的 6482867 元。
公司对上述事项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二、公司存在上述违规事项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上述事项,目前对
公司经营没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公司也将积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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