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1-05
关于对大连玉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大连玉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洋股份),注册
地址: 辽宁省庄河市滨海路打拉腰庄打路 957 号。
于志洋,男, 1972 年 09 月出生, 玉洋股份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 玉洋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违规对外担保
2016 年,玉洋股份为实际控制人于志洋、王晶波累计提
供担保 1 次,累计担保金额 2100 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7.33%; 2019 年,玉洋股份为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大连金殿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殿水产”)累
计提供担保 1 次,累计担保金额 1600 万元,占挂牌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38%。针对上述担保,《公司章程》
已经载明相关决策权限和程序,上述担保发生时未按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重大诉讼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 年 7 月, 玉洋股份与东港市鸿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
公司因担保合同纠纷, 东港市鸿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涉诉金额 2100 万元, 占挂
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17.91%, 属于对挂牌公
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 玉洋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
玉洋股份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玉洋股
份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违反了《 信息披露细则》 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于志洋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以
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第 4.1.4 条的规
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办法( 试行)》第十五条,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玉洋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于志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
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同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
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
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1 月 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