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6
证券代码:836573 证券简称:视酷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北京视酷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4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林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小顺、宋琪琪、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家升(董事长)
其他信息:证券简称:星网宇达,证券代码:002829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视酷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小顺、宋琪琪、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证券简称:视酷股份,证券代码:836573
姓名或名称:北京凯盾环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华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根据原告林华的民事起诉状,本案的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如下:
2017 年 6 月 26 日,被告(上市公司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星网宇达、证券代码:002829)与北京凯盾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盾环宇)原股东原告、贾斌、晁毅博签署《增资协议》,对凯盾环宇进行增资,成为凯盾环宇控股股东(持股51.22%),并通过凯盾环宇实际控制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京视酷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酷股份、证券代码:836573)持股69.30%。被告控股以及签署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后的长时间内,通过持有、掌控凯盾环宇、视酷股份财务章、银行 U 盾等方式,实际控制了凯盾环宇、视酷股份财务,占用了视酷股份大量资金。
2020 年 7 月 17 日,原告在无力支付《增资协议》约定的 1180 万
元业绩补偿(即对赌失败需要对被告进行业绩补偿)面临被被告追究违约责任、及为案外人常京提供担保被被告追究担保责任的双重压力下,被迫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以每股 3.05 元、总计 3600 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凯盾环宇 1180.3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原告。扣除原告因对赌失败应向被告补偿的 1180 万元折算的 387.2
万元注册资本外,实际转让 793.1 万元注册资本。
对赌业绩补偿 1180 万元原告已经无力支付,更无力支付该 3600
万元股权转让款。但是为掩盖被告对视酷股份资金占用的事实,并实现拒不归还的目的,被告在明知原告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将其直接或通过凯盾环宇间接占用的视酷股份 2350 万元款项,转嫁给原告,视作原告对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并继续通过一系列倒账行为以使其“合法化”。还款主体由被告转变为原告的行为,未经视酷股份与凯盾环宇的同意,更未经该两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批准。作为上市公司的被告的前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凯盾环宇和新三板公司视酷股份的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被告对凯盾环宇的增资亦迟延 8 个月之久,增资迟延到位亦是凯盾环宇没能实现约定业绩,即原告对赌失败的重要原因。业绩对赌失败的责任并非全部在原告,被告亦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原告此前承诺的业绩对赌是基于重大误解及被欺诈的情况下做出的。
原告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被欺诈、被胁迫及存在重大误解情况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将应由被告承担的法律责任全部转嫁给原告,对原告显失公平。同时,《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的安排,损害了视酷股份的合法利益,甚至亦损害了被告公众股东的利益,至少违反了监管部门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甚至可能因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股权转让的标的公司凯盾环宇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
甲 29 号院 2 号楼 B-801,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七条“协商不能达
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应向凯盾环宇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本案管辖法院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原、被告双方 2020 年 7 月 17 日所签《股
权转让协议》及为办理变更登记所签《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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