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10
关于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四期)
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承担本阶段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为兴业证券。
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由张敏涛、史屹、张云龙和刘思婕组成,其中张敏涛担任辅导工作小组组长。上述人员均具备有关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从事辅导工作的能力和资格。
本辅导期内,辅导人员未发生变更。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本期辅导时间为前次辅导进展报告出具之日起(2024 年 4 月
7 日)至本辅导进展报告出具日。
在本期辅导工作中,辅导工作小组成员结合辅导对象实际情况,通过专门会议、座谈、组织核查、组织辅导对象自学、讨论等多种方式展开辅导工作。辅导对象对辅导计划的实施给予了积极配合,本辅导期内计划执行情况良好。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1、组织辅导学习
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以组织自学的方式对辅导对象相关人员进行辅导培训,及时传达最新监管政策与审核动态,强化相关人员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和监管政策的认识与理解。
2、个别答疑
在实际工作中,辅导工作小组与接受辅导的人员随时保持沟通。对辅导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以及接受辅导的人员对相关问题的咨询,辅导工作小组协调各中介机构,采取个别答疑的形式及时协助解决。
3、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
在辅导过程中,各中介机构与辅导对象不定期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解决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项目工作计划不断予以调整和跟进,并提示辅导对象应予关注的事项,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督促辅导对象落实。
4、关注辅导对象经营和合规情况
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不定期与辅导对象的管理层及主要部门负责人沟通,了解辅导对象的最新经营状况及战略规划,持续关注辅导对象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本辅导期内,辅导对象聘请的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参与了辅导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专门会议、座谈、组织核查、组织辅导对象自学、讨论等多种方式展开辅导工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辅导对象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有关制度,以满足未来规范运作的要求。前期辅导工作中,辅导对象按照整改建议积极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和制度基本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辅导对象目前需进一步强化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内部控制机制的持续有效运行。辅导工作小组将持续关注辅导对象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督促辅导对象严格按照完善后的内部控制体系开展各项业务。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下一阶段,辅导工作小组继续由张敏涛、史屹、张云龙和刘思婕组成,其中张敏涛担任辅导工作小组组长。辅导工作小组将根据辅导工作实际需求,继续按照辅导计划对辅导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
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督促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通过专题讨论、个别答疑、专业培训等方式,促进其理解发行上
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督促辅导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促进接受辅导的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3、督促辅导对象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
4、协助辅导对象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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