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22
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26
证券代码:836602 证券简称:中海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管理办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拟提名吕银萍、刘桂
梅等共计 11 人为公司核心员工,名单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至 2024 年 7 月 19 日在公司内
部对核心员工名单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为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全体员工对提名相关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均无异议。
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26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提名认定核心员工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未发现所包含的信息存在虚假、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认定董事会提名的 11 名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并同意将《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公示情况
2024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并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
披露了《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至 2024 年 7 月 19 日通过公司
内部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为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全体员工对上述激励对象名单均无异议。
(二)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了公示意见,根据《公司法》《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激励对象名单》中的全部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众公司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激励计划》项下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存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名单》中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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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将该《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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