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6605 证券简称:立达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过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与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董事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湘煤立达矿
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仅是对董事会召集与议事的程序性规定,是对《公司章
程》中相关规定的细化,并不改变《公司章程》中的任何约定。如本规则与《
公司章程》中的任何有关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应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织与行为,
规范公司董事长、董事的职权、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董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对公司的其它重要人事进行管理;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五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享有以下事项的决策权:
(一) 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固定资产投资、合资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不含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二) 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资产购买、出售、租赁、抵押、委托经营、委托理财等项目;
(三) 单笔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捐赠性支出;
(四) 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五)《公司章程》第五十条列明情形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六)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七) 股东会认为可以授权给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上列权限的决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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