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24
公告编号:2021-016
证券代码:836608 证券简称:帝通新材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其他
执行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粤 0606 民初 14718 号、(2020)粤 06 民终 11660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1 月 19 日
案号:(2021)粤 0606 执 1321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21 年 3 月 9 日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潘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760,591.00 元及违约金 114,089.00 元;二、驳回原告佛山
公告编号:2021-016
市潘华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6,642.27 元、财产保全费5,000.00 元,合共 11,642.27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二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799.82 元,由上诉人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将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社会公众形象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尽早解决上述事宜,争取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努力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查询记录》;
(二)《民事判决书(2020)粤 06 民终 11660 号》。
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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