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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4-12 22:11:07 股吧网页版
帝通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1/04/1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4-12


公告编号:2021-023

证券代码:836608 证券简称:帝通新材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相关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的日期:2021 年 3 月 18 日
诉讼立案日期:2021 年 1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麦鹤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李凯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彭宇明, 罗卫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名称: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鹤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1-023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麦鹤远因与被上诉人李凯祺、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12 民初29760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人麦鹤远起诉要求如下:

撤消一审判决判项“利息(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从 2018 年 2
月 3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部分并依法改判“利息(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
月利率 1%从 2018 年 2 月 5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一、一审
判决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公告时间是 2020 年 6 月 25 日,实际开庭时间是 2020
年 10 月 29 日,但上诉人麦鹤远于 2020 年 1 月 7 日办理了户口注销手续往澳门定
居并取得了澳门身份,广东帝通公司工作人员也曾在2020.年10月24日将麦鹤远相关身份信息变更的材料寄给一审法官。根据民诉法关于涉外民事案件公告送达满 6 个月视为送达的规定,本案一审公告期未满 6 个月就开庭审理属程序违法。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法院予以纠正并重审。1.一审判决认定麦鹤远
与李凯祺于 2017 年 8 月 5 日和 2018 年 2 月 5 日前后分別签订《借条》,借款应
从 2017 年 8 月 5 日算起,李凯祺确认麦鹤远一共支付利息 25 万元即一共支付了
5 个月利息,后面的计息时间应从 2018 年 2 月 5 日起算,一审法院判决“利息(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从 2018 年 2 月 3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属认
定计息时间错误。2.一审法院在明知麦鹤远户口注销定居澳门并取澳门身份的前提下,在判决书中仍继续使用麦鹤远国内身份作为本案主体明显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重审。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3 月 31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
(2021)京 03 民终 1333 号。

公告编号:2021-023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3 月 31 日
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 03 民终 1333 号,判决结果如下:

麦鹤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麦鹤远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充分尊重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所作出的上述判决结果。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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