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14
证券代码:836608 证券简称:帝通新材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开庭审理的日期:2021 年 1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1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杏坛支行
负责人:陈厚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罗永东、梁国林,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名称: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鹤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跃健、梁笑珠、广东日进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麦鹤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三:
名称: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鹤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跃健、梁笑珠、广东日进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
名称:广东盈合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球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跃健、梁笑珠、广东日进律师事务所
被告五:
姓名:麦鹤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六:
姓名:麦礼添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七:
姓名:谭群段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八:
名称:广东全盈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礼添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跃健、梁笑珠、广东日进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12 月 20 日,公司(被告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杏
坛支行(原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10120180016622),约定原告向被告全额提供一般流动资金借款 1,450.00万元,麦鹤远、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盈合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麦鹤瀛、麦礼添、谭群段、广东全盈物流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依约向公司发放贷款,公司未依约偿还全部款项。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共计 14,530,841.09 元,其中包
括:本金 14,098,733.92 元、罚息 427,118.55 元、复利 4,988.62 元(罚息暂计至
2020 年 4 月 20 日为 427,118.55 元,后续罚息以 14,098,733.92 元为基数,按照合
同借款年利率基础上上浮 50.00%,从 2020 年 4 月 21 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复利暂计至 2020 年 4 月 20 日为 4,988.62 元,后续复利以每月 20 日所产生的罚
息为基数,按照合同借款年利率基础上上浮 50%,从 2020 年 4 月 21 日起计至清
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农行杏坛支行对抵押物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顺峰社区居民委员会金桂花园枣林三街 823 号、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中心区北区商业办公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0314039460,顺府国用(2006)第 0800768 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案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麦鹤远、盈通公司、盈合公司、麦鹤瀛、麦礼添、谭群段、全盈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八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3 月
18 日作出的(2020)粤 06 民初 3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杏坛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14,091,366.72 元及罚息(罚
息:以 1010 万元为本金,从2019 年 12月 22日按借款利率上浮 50%计算至该本金
实际清偿日止;以 3,991,366.72 元为本金,从 2019 年 12 月 24 日按借款利率上浮
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杏坛支行有权对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中心区北区商业办公地块的不动产(顺府国用(2006)第 0800768 号)在最高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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