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07
公告编号:2020-063
证券代码:836608 证券简称:帝通新材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相关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28 日
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相关人民法院公告刊登日期:2020 年 6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李凯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彭宇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麦鹤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二:
名称: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鹤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跃健 、梁笑珠、广东日进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0-063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8 月 5 日,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作为担保
人,李凯祺作为出借人,时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麦鹤远作为借款人,共同签署《借条》,公司为借款人麦鹤远自出借人李凯祺借款提供担保。《借条》中列明借款金额为 500.00 万元人民币,借款利息每月按照借款
金额 1%收取,并于 2018 年 2 月 5 日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此次借款由麦鹤远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负有连带担保责任。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麦鹤远未能清偿借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李凯祺已对被告麦鹤远及公司提起诉讼,起诉要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500.0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以
500.00 万元人民币为基数,按月利率 1%标准,从 2017 年 8 月 1 日计算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11 月 30 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
(2019)京 0112 民初 29760 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5 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1 月 30 日
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 0112 民初 29760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麦鹤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凯祺本金 500.0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以 500.00 万元人民币为基数,按月利率 1%,从 2018 年 2
月 3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凯祺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告编号:2020-063
公司将充分尊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上述判决结果。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1 月 30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
京 0112 民初 29760 号显示:2020 年 1 月 21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否决了对麦鹤远向李凯祺借款进行担保。故法院对李凯祺主张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予支持。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1 月 30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
京 0112 民初 29760 号,公司不承担对李凯祺的连带还款责任。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2019)京 0112 民初 29760 号
广东帝通新材料……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