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36619 证券简称:显鸿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内蒙古显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内蒙古显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蒙古显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我们作为内蒙古显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度经
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 2024 年度拟不进行
利润分配。我们认为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权益的情况。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会计师出具的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2024 年度会计师出具的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报告与公司 2024 年度
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已审计财务报表中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
公告编号:2025-021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能够遵循有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此次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汇编 2024》以及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要求,对现行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
政部颁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并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该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邹海燕、方吉鑫、杨栎洁关于内蒙古显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显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邹海燕、方吉鑫、杨栎洁
202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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